全体教职员工: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请在2019年12月29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,对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,如不确认,将在2020年1月暂停扣除,待确认后才能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各位教职工在确认过程中如有疑问,请致电财务处3663973。
附件:
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详细操作流程.doc
财务处
2019年12月10日